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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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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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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欢迎下载!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 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 、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水库适用本办法。
小(一)型、小( 二)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新建水库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新建小(一)型水库须经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1(三)新建小(二)型水库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建水库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监督和检查。
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 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水库开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 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蓄水验收和大坝竣工验收。
第七条 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水库管理单位,并由县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水库需改建、扩建时,须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由小型水 库扩建成中型水库、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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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 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 、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水库适用本办法。
小(一)型、小( 二)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新建水库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新建小(一)型水库须经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1(三)新建小(二)型水库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建水库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监督和检查。
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 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水库开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 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蓄水验收和大坝竣工验收。
第七条 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水库管理单位,并由县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水库需改建、扩建时,须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由小型水 库扩建成中型水库、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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