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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站[2023]4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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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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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吉建造站[2023]4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如下指导。 见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吉建造站[2023]4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如下指导。
一、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各方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合法、守约、客观和诚信原则。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变更签证,应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二、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
(一)规范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等。
(二)计价定额。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三)政策文件。通用文件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44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等。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除执行通用文件外,还应符合财政部门相关文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结算除执行通用文件外,还应符合《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20]3号)、《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3号)、《关于执行<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疫情防控的相关计价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办[2020]18号)适用于发承包双方确定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适用于指导采取新冠疫情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设工程计价;《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4号)适用于指导采取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建设工程计价。
三、工程结算的常见问题
(一)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2.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3.结算工程量应按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签证等结算依据,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二)结算单价的调整。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定额单价执行合同约定版本的计价定额和勘误表,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2.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清单单价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进行调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及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清单单价变化,经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后调整。
(三)取费基数的确定。
定额人工费:包括现行计价定额综合工日人工费(含一次性补充估价表人工费),以及安装、修缮定额说明中包含的人工费(如脚手架搭拆费、建筑物高层增加费、系统调试费等);不包括机械台班和仪器仪表的机上人工费,以及发承包双方自行估价的人工费。价差(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机械费价差)不作为取费基数,只计取税金。
(四)新增项目的补充。
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可自行估价结算,或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按规定报省造价站核准后执行;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招标清单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增减的清单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清单规范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现场签证的取费。
现场签证内容能执行现行定额和一次性补充估价表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发承包双方自行估价的现场签证只计取税金;只签零星用工数量及台班数量,并执行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及台班单价的现场签证,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六)人工费和机械费价差的调整。
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造[2020]4号)文件。
2.2021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函[2021]648号)文件。
(七)材料费价差的调整。
1.工程结算材料的调整价格,按除税价格考虑(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
2.合同约定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季度、月份材料信息价格作为结算依据的,按约定执行。
3.除合同约定或授权外,其他商业化平台提供的材料价格或第三方单方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可作为结算依据。
(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行费用定额和《关于调整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6号)文件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自2021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7.32%;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4.29%。执行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定额,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2;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5。执行现行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的工程不做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建筑工地安装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68%计入工程造价,并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只要求安装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按上述费率的40%计取。
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吉建造站[2023]4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如下指导。
一、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各方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合法、守约、客观和诚信原则。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变更签证,应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二、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
(一)规范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等。
(二)计价定额。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三)政策文件。通用文件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44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等。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除执行通用文件外,还应符合财政部门相关文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结算除执行通用文件外,还应符合《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20]3号)、《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3号)、《关于执行<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疫情防控的相关计价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办[2020]18号)适用于发承包双方确定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适用于指导采取新冠疫情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设工程计价;《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4号)适用于指导采取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建设工程计价。
三、工程结算的常见问题
(一)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2.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3.结算工程量应按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签证等结算依据,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二)结算单价的调整。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定额单价执行合同约定版本的计价定额和勘误表,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2.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清单单价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进行调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及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清单单价变化,经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后调整。
(三)取费基数的确定。
定额人工费:包括现行计价定额综合工日人工费(含一次性补充估价表人工费),以及安装、修缮定额说明中包含的人工费(如脚手架搭拆费、建筑物高层增加费、系统调试费等);不包括机械台班和仪器仪表的机上人工费,以及发承包双方自行估价的人工费。价差(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机械费价差)不作为取费基数,只计取税金。
(四)新增项目的补充。
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可自行估价结算,或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按规定报省造价站核准后执行;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招标清单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增减的清单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清单规范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现场签证的取费。
现场签证内容能执行现行定额和一次性补充估价表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发承包双方自行估价的现场签证只计取税金;只签零星用工数量及台班数量,并执行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及台班单价的现场签证,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六)人工费和机械费价差的调整。
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造[2020]4号)文件。
2.2021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函[2021]648号)文件。
(七)材料费价差的调整。
1.工程结算材料的调整价格,按除税价格考虑(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
2.合同约定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季度、月份材料信息价格作为结算依据的,按约定执行。
3.除合同约定或授权外,其他商业化平台提供的材料价格或第三方单方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可作为结算依据。
(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行费用定额和《关于调整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6号)文件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自2021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7.32%;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4.29%。执行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定额,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2;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5。执行现行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的工程不做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建筑工地安装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68%计入工程造价,并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只要求安装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按上述费率的4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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