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臵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八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臵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公司承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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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特种设备施工;
3、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4、6m以上的边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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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十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公司及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本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公司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三)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