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线港景观绿化工程
长港镇峒山村四线港景观绿化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鄂州市峒山农业 承包人:武汉市鑫兴达园林绿化工 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理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建文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长港镇峒山村四线港景观绿化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鄂州市峒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经过工程施工招标,将鄂州市峒山村四线港景观绿化工程委托武汉市鑫兴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2、
3、 工程名称:长港镇峒山村四线港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长港镇峒山村四线港 资金来源及计划投资(建安费):自筹,暂定总造价为¥33.6万元。
4、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绿化栽植、养护及其它设计范围内的相关内容(以施工图为准)。
二、工程工期
2.1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造为准,并保证服从发包人确定的网格计划要求。
三、工程价款计算、支付与结算
3.1本工程按施工图预算下浮10%据实结算。结算采用2009年《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取费标准执行2008
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政策调整执行湖北省建设厅2011年85号文件执行。苗木价格执行2014年一季度苗木信息价。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6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经审计完后一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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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管理
4.1、项目经理:章水民。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进行本合同工程施工和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发包人将对上述进场人员及施工设备进行核实,如查上述人员及施工设备未能按时进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进行违约处罚。
4.2、发包人责任:
4.2.1、提供水源、电源等到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2.2、负责将图纸、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结果和现场坐标点及时交给承包人。
4.2.3、负责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4.2.4、负责审批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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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协调处理当地村民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2.6、负责对承包人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4.3、承包人责任:
4.3.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作为施工的合法依据。
4.3.2、提出开工报造,经发包人批准后据实结算。
4.3.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在没有设计院正式签发,并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前,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及其文字作任何修改。
4.3.4、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防火、文明施工等绿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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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期间确保施工人员随叫随到。
4.3.6、做好施工场地下管理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五、五程质量管理、
5.1、本工程质量监督在质量监督站的管理下进行,质量等级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5.2、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交工与验收
6.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接到通知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若有验收不合格处,承包人应限期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2、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两份,发包人在确认承包人交工资料完整无误后,七天内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如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则示为发包人默认。
6.3、工程交工验收的具体办法,执行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七、安全与保卫
7.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标准、法规和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发包人安全、保卫、防火、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前,由于承包人安全、防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内需临时禁止通过的通道、坑、沟、洞等危险区域,承包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明显标志和有效的防护措施,否则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承包人施工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在现抢救时,发包人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帮助。
7.4、发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不属于承包人责任。
八、其他
8.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8.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维修,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返工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可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目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
8.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达不到文明施工的,处罚500元/次;若达不到安全目标,处罚500元/次。
8.4、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有关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目标的约定履行承若,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从承包人应得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满,结清所有工程款后自行失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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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