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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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欢迎下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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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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