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概念的定性问题,在目前的理论界形成了几个主要理论体系:1、一元论说。一元论说有几个明显区别于其他学说的特征:首先一元论坚持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共同的集合性概念。2、二元论说。二元论说主要在于主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而集合性的概念定义,是指业主之间的区别于别家的专有部分而享有的独家专用部分的权利以及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而形成的,一种组合性的总的权利体系。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一般是指在对专有部分的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性权利的结合之上创建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新的独立性权利,就是在这两个权利之上专门设立的成员权。成员权,具体指的是对多个业主所共享的小区或者大厦等公共性建筑进行管理、维修和共同进行管理的权利集合。
综合比较各种理论体系,因为目前随着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业小区的普及,业主对于自身管理物业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所以在设计上,以及从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的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分配的角度看,三元论说所采用的业主形成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共同管理更能符合目前的实践性操作。并且目前各国民法理论在所有权理论板块已经有超越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所以很明显一元论说以及二元论说的理论体系架构已经不能再满足所有权人对共同管理自身物业的权利意识觉醒发展的需求。更符合业主需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元论说在处理成员权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三元论说在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处理方面有着科学合理的理论架构,使得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能够有效处理好三者关系所产生的问题。
我国的物权法采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着十分明显的体现,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一个建筑物结构之中的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部分,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对象客体,能够独立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使用。享有专有部分区分所有的业主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行使完整相关性权利。并且该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权利还可以排他性地享有出租、抵押、出售以及其他性质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作为业主享有的区别于其独家的专有部分的建设中的共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可以对该部分行使一种可以协商化解决的行使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我国《物权法》中共有部分主要是指包括建筑物房屋的房梁、屋顶(普通平台)、外墙、电梯、楼梯、公用通道、水箱和供水线路、电荷等等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设施等。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共用建筑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场所是属于业主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