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5.10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5.11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2.6 联合开采
5.2.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m~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6.2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5.2.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6.4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2.6.5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5.2.7 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5.2.7.1 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5.2.7.2 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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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
——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5.3 运输
5.3.1 铁路运输
5.3.1.1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
5.3.1.2 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嘹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m。
5.3.1.3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全长大于10m或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2 最小曲线半径
5.3.1.4 人流和车流的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嘹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嘹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5.3.1.5 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5.3.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5.3.1.7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准轨,应不大于10?;窄轨,应不大于15?。
铁路线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5.3.1.8 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应保证能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
5.3.1.9 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5.3.1.10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5.3.1.11 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5.3.1.12 窄轨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应减速缓行;
——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5.3.1.13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 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5.3.1.14 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之前,列车不应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5.3.1.15 陡坡铁路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范围不应超过50?;列车运行速度应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线路建设等级应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50m;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三次抛物线型缓和 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超高顺坡率应不大于3?;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0m(小于列车长度时设置护轮轨);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3000m;
——最大坡度应按式(1)和式(2)进行坡度折减: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列车长度时,
△ir=600/R ??????????(1)
当曲线长度小于列车长度时,
△ir=10.5∑α/L ??????????(2)
式中:
△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单位为米(m);
L——坡段长度,单位为米(m);
∑a——坡段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总和(°);
纵断面坡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
——轨道类型应为次重型以上(轨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轨枕、弹条扣件铺设参数应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应不小于350mm;
——线路应采用25m标准长度钢轨,钢轨接头采用对接;轨距1435mm,当曲线半径为300m≤R<35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5mm;当曲线半径为250m≤R<30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15mm;道床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1.75;
——每25m应铺设2组防爬桩,应双向安装8对防爬器,应安装14对轨撑;
——150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8辆;224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12辆。
5.3.2 道路运输
5.3.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5.3.2.2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 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5.3.2.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5.3.2.4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5.3.2.5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5.3.2.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
5.3.2.8 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
5.3.2.9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5.3.2.10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
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嘹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5.3.2.11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5.3.2.12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5.3.2.13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5.3.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5.3.3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5.3.3.1 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60°为宜,应不超过65°。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5.3.3.2 确定溜井位置,应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应布置在矿岩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
5.3.3.3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应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5.3.3.4 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5.3.3.5 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5.3.3.6 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5.3.3.7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材、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黏性物料,不应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应保持经常性放矿制度。
5.3.3.8 在溜井口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3.3.9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3.3.10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
5.3.3.11 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应卸入粉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方可放矿。
5.3.4 带式输送机运输
5.3.4.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5.3.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5.3.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任何人员均不应乘坐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必需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
——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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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
5.3.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载荷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载荷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载荷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5.3.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
5.3.4.6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5.3.4.7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5.3.4.8 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3.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5.3.5 架空索道运输
5.3.5.1 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GB12141的规定。
5.3.5.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3.5.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3.5.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5.3.5.5 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 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5.3.5.6 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5.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6 斜坡卷扬运输
5.3.6.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5.3.6.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5.3.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
5.3.6.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5.3.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5.3.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2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5.3.6.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5.3.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5.3.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简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5.3.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6.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5.3.6.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5.3.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 ——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4.1 水力开采
5.4.1.1 水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黏土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0.8倍;冲采黏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5.4.1.2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10m,超过10m时,应分段逆向冲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
5.4.1.3 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
5.4.1.4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入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
5.4.1.5 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
5.4.1.6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不小于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2 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5.4.1.7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栏杆和梯子。
5.4.1.8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防雷设施。
5.4.1.9 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5.4.2 挖掘船开采
5.4.2.1 非标准采、选船的设计和制造,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4.2.2 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水深,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0.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深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采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矿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
5.4.2.3 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以上的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浮箱式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
5.4.2.4 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其安全系数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4.2.5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5.4.2.6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应不小于0.2 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应不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5.4.2.7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 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2m。
5.4.2.8 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5.4.2.9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和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10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5.4.2.1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5.4.2.12 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距离采场边缘30m,应设安全防护线,其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进入采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器材。
5.4.2.13 挖掘船船体离采场边缘,应有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船体四周应用缆绳固定,防止飘浮摇摆,碰撞采场边坡面产生滑坡事故。
5.4.2.14 采场边坡高度不应大于10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40°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30°以下。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5.4.2.15 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
5.5 饰面石材开采
5.5.1 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
5.5.2 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
5.5.3 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的要求。
5.5.4 挖掘机、起重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机的停留、挖掘作业等,严格执行挖掘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采场进行牵引、吊装作业时,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6级以上大风和大雪、大雨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的停放、作业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稳固、便于操作的地方;
——吊装荒料时,开车前应鸣笛;吊运中接近人员时,应发出断续笛声,吊臂下不应有人;吊装荒料不应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和人员头顶上面越过,不应碰撞车体,荒料不应冲砸车箱底板和车帮;
——被吊荒料离开作业面之前不应回转;起吊大块荒料回转时,不应改变动臂倾角,不应换档;
——吊装荒料的重量应与起重机的起重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载起吊,重量不清的荒料或与岩体未完全分离的块石不应起吊;起吊不应斜拉、拖拽;
——起重机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限位开关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保养、润滑等工作;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之前排除;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行走时,其吊臂应置于行走位置,通过高、低压输电线路时,最高点与电线距离应不小于2m;
——开始起吊荒料时,如发现电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桅杆吊基础的位置,应符合开采工艺要求,选择在坚实稳固的地段;设备基础,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工程地质资料、设备吊装能力的要求,由设计确定。桅杆吊应安装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吊装用钢丝绳应符合GB/T6067的规定,并按GB/T5972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报废,不应超限使用;
——制动器的零部件有裂纹、制动带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到厚度的50%、弹簧出现塑性
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到原直径的5%时,均应报废;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裂纹、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40%时,应报废;
——提升、变幅、回转机构的限位开关中的接触开关,使用时应定期检查,超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
——吊钩不应与吊臂上端的滑轮相碰,应保留2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钩的最低极限位置,应保证提升卷筒上最少绕有6~7圈的提升钢丝绳。
5.5.5 锯石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钢索锯石机应按照设备总装图和设计要求,安全可靠地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安装完毕,应检查单机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联动试车;
——钢索锯石机锯切大理石,应先开空车试运转,待钢丝绳运行速度稳定后方可推进锯割;锯割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是否有裂纹及磨损情况,如有断绳迹象应及时更换;锯石机在运转中不应随意停机;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冲洗锯缝中的砂浆,再将锯割钢丝绳退出100mm以上,使钢丝绳脱离锯缝底部,然后停机;
——锯割钢丝绳的锯槽磨平时,应立即按规定更换新绳;
——钢索锯石机进行锯割作业时,锯割绳两侧10m范围内,不应有人进入;
——链臂式锯石机的安装,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调整校对好主机和切割刀的行走导轨,安全可靠地紧固机械;按规定加注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锯割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供水量,一旦发生卡链,应适当减慢推进和锯割速度,清除卡链的小石块,不应拆卸链条;当链条被卡住不能动作或有异常响声时,应切断电源停机,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时将机器倒转后退20mm~30mm再起动;
——锯割作业应做好记录,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
5.5.6 火焰切割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工应进行技术培训,应有3人~5人协同、轮换作业,正常切割时1人操作,1人观察全机动态,1人负责空压机和氧气管理;
——点火调试、切割时,应严格执行火焰切割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戴好防噪声耳罩、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喷燃器前方不应站人;遇风时,应尽量避免迎风点火;
——切割前应清理干净火焰切割部位的石碴、风化浮石等;操作杆与被切割岩面应成70°~75°夹角;开始时火焰方向朝外,正常切割时火苗方向朝内;喷嘴口离切割面的距离应适当,并以适当速度来回移动;
——切割中应避免形成凹坑,出现凹坑应尽快处理,以免旋回石碴飞出烧伤或打伤操作工;
——火焰切割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4h。
5.5.7 慢动卷扬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安装定位后,应按要求注油、清除机内杂物,检查电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后,进行空载试运转,30min内无异常噪音、振动、发热,各操作手柄灵活、正常时,方可进行绕绳等作业;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润滑部位是否缺油,机内有无杂物,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钢绳是否有严重磨损或断股,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断电停车处理;设备停止作业应切断电源;
——露天作业,传动系统应有防雨设施;慢动卷扬机的钢丝绳应安装导向装置,卷扬
机进行牵引、拖拽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钢丝绳两边10m范围内不应有人员来往和进行其他作业;
——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有超出允许范围的磨损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5.5.8 使用手持式凿岩机作业时,操作工不应用身体推压凿岩机。在凿岩工作面,不应一人同时操作多台凿岩机作业。
5.6 盐类矿山开采
5.6.1 盐湖开采
5.6.1.1 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的地点,应设立明显标志;
——采坑深度超过1m时,距采坑边缘1.5m范围内,不应站人或停放设备; ——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车辆驶入之前,应查明盐层的承载能力。
5.6.1.2 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夏季应采取防暑措施;
——两人同时在同一盐槽内作业,其间距应保持在2m以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胶靴、墨镜和凉帽。
5.6.1.3 采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符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采盐船的初稳心高度,应在1.5m~3.0m范围内;
——采盐船的液压传动系统,应保证各系统均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实现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在零流量时起动,保证主机安全运行;
——非自发电的采盐船动力电缆,应选用符合GB5013.1、GB5013.2规定的YC、YCW型电缆;
——采盐船所选用的电器设备、元件,应具有防潮性能;
——采盐船甲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5.6.1.4 采盐船绞车应符合JB8516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有关规定;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5.6.1.5 采盐船采掘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盐船动力电缆的铺设应规范,并留有较长余量,防止过紧拉断或被采盐船、运盐船碰挂损伤;
——采坑的水深,应不小于采盐船设计吃水深度的1.3倍;
——绞吸式采盐船,绞刀应至少没入水中3/4;
——采掘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采掘工作中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车的转速应根据采掘量及盐层的松软程度确定,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破碎机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碎机电源后,进行处理;
——每2 h检查一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现台车行程与指示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输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仓前,
应发出警号;
——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过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5.6.1.6 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5.6.1.7 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本标准5.3.1和5.3.2的有关规定。
5.6.1.8 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盐管路每隔100m~200m,应设一事故处理用的三通管;
——输盐管路,应每年旋转一定角度;
——管路支座基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水泵加盘根或维修时,应断开电源。
5.6.1.9 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盐船运输的航道和码头,应根据盐湖开采的总体布置,综合考虑供水、供电、维修、盐湖补水条件等,进行合理规划;
——航道宽度应为运盐船宽度的5倍~6倍;
——航道水深应不小于1.5m;
——应及时清理和打捞航道中的漂浮物;
——码头船坞的设置,应考虑运盐船的卸盐方式;
——港池应具有船舶调头、会船安全作业的最小水域;
——码头应具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
——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
——运盐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安全航速的确定,应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进入采区,应减速行驶;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嘹望,减速行驶,并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系;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不应进港;
——运盐船卸盐时,绞车钢丝绳和驱动齿轮旁,或卸料输送机机架上、下方,不应有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5.6.1.10 采用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本标准5.3.4的有关规定。
5.6.1.11 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5.6.1.12 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6.1.13 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时,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5.6.1.14 矿堆和尾盐矿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排放不宜超过2个分层,并留有20m宽的安全平台。
5.6.1.15 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尾盐矿堆上或下方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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