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民生存风险的评价结果
Tab.1 Results of farmer survival risk evaluation
风险因素收入水平风险就业压力风险长远生计保障风险
高10119
较高544
中等002
较低000
低000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版个人养老保险金费率表,以平均年龄30岁查询保险费率。
宋戈等:耕地非农化风险及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以哈尔滨市为例59
农民生存风险模糊评价矩阵为:
R4农 = B?VT = 0.8157 (式10)对模糊矩阵进行复合运算,得到农民生存风险的模糊评价向量: (式11)(式12)B中各分量之和已经为1,不再进行归一化处理,进而确定农民即伙伴4所担的农民生存风险系数为:
R1农=0.3574,R2农=0.3122,R3农=0.4611。同理,可确定其他伙伴承担的农民生存风险系数为:
R1社=0.6777,R2社与农民生存风险的计算过程相似,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社会稳定风险系数R社为:
R3社=0.2833,R4社=0。=0.5393,
伙伴i总的风险系数计算公式为:
R2=0.6831,R3=0.6138,R4=0.8157。经计算,各伙伴风险系数分别为: R1=0.7929,(式13)
5 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建立
在耕地非农化中,中央政府主要通过税收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在这种格局下,中央政府仅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并未考虑其做出耕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决策之后应承担的由于耕地减少而产生的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效应等社会稳定风险,也并未考虑失地农民面临的生存风险,中央政府扮演的角色只是体现在政策制定这一初始阶段。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耕地非农化中损失的是耕地为国家带来的粮食安全价值及生态价值,以此作为中央政府参与耕地非农化的投资额,并将中央政府在耕地非农化中所担风险考虑在内来确定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依据上述测算结果,中央政府耕地非农化的投资额为121.12元/m2,风险系数为0.7929,进而测算出中央政府参与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为26%。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执行中央政府的决策,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或集团利益相悖等原因而产生逆向选择,即中央政府希望通过耕地非农化这一举措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地区经济收入,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而地方政府则更多地注重地方政绩和短期经济效益,以地敛财,与农民及村集体之间通过一次性交易征得稀缺的耕地资源,再通过土地的出让获取巨额的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额,在这种分配格局下,地方政府往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并未考虑由于耕地减少而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耕地非农化中所投入的主要是土地的开发费用。依据上述测算
风险系数为0.6831,进而测算出地方政府参与耕地非农化结果,地方政府耕地非农化的投资额为119.28元/m2,
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为22%。
村集体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村集体与农民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是农民的利益代表,但是,村集体不仅仅肩负农民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村集体希望通过耕地非农化这一举措改变农村的道路交通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带动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只注重土地的经济价值,往往会忽视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社保价值,作为涵养水源、孕育生物的生态价值等。因此,村集体在耕地非农化中不仅要承担失地农民的生存风险,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在耕地非农化中村集体放弃其法律上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单位面积土地价格,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此作为村集体耕地非农化的投资
风险系数为0.6138,进而测算出村集体参与额。依据上述测算结果,村集体耕地非农化的投资额为98.76元/m2,
60 中国土地科学 2015年3月 第3期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为17%。
在耕地非农化中,农民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福利水平变化最大,失去了传统的生活保障,若不能从征地补偿中获得较高的赔偿,便难以维持生计,而农民更多的是纯农业劳动者,一旦失去土地,就业将会成为最大的困难。在现实中,农民是耕地非农化中最弱势的群体,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农民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农民生存风险是失地农民最主要的风险,因此,将失地农民生存风险考虑在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可提高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另一方面,农民在耕地非农化中损失的是耕地为农民提供的耕地资源经济价值、耕地资源社会保障价值及耕地资源就业保障价值,以此作为农民耕地非农化的投资额。依据上述测算结果,农民耕地非农化
风险系数为0.8157,进而测算出农民参与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为35%。的投资额为154.09元/m2,
6 结论与讨论
本文引入“联盟利益分配机制”,将各权利主体看作是组成联盟体的联盟伙伴,确定了各权利主体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研究表明,各权利主体参与分配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比例的高低受其投资额及所担风险大小影响,各权利主体投资额及所担风险越大,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越高。
(1)各权利主体所担风险有农民生存风险及社会稳定风险,其中,农民生存风险是农民及村集体主要承担的风险,社会稳定风险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的风险。
(2)由于现行征地范围过大,征地补偿标准不包括耕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农民作为耕地产权的经营者,理应是耕地产权转让的受益人,为此,本文界定了征地范围,假设各权利主体参与征地行为是在分享城市化成果的投资行为,在此基础上测算各方投资额,其各权利主体投资额从高至低依次为农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在承担风险方面,各权利主体所担风险从高到低依次为农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失地农民是耕地非农化过程中福利变化最大的群体,也是承担风险最大的群体,因此,在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理应获得最高的比重。
(3)在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中,本文兼顾了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分配,其中,中央政府占26%,地方政府占22%,村集体占17%,失地农民占35%,这种分配格局平衡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有助于中央推动新农村建设,而通过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一方面可以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获得更高收益,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土地的高效利用,防止城市盲目扩张,进而有效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本文探索一种合理分配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比例的方法,运用“联盟利益分配机制”,将风险因素考虑到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分配中,测算各权利主体在收益分配中所占比重。研究表明,在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中,风险因素是不可回避的关键因素,当前仅以耕地的未来年期收益进行征地补偿是不合理的。本文所指出的两种主要风险是基于耕地非农化中普遍存在的两种风险,对于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其他的风险,且各权利主体承担的耕地非农化风险大小也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在测算中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另外,本文测算的是耕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而城市建设用地又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工业用地,针对不同的用地类型如何建立分配机制,并未做进一步地细分;所考虑的风险因素也是各权利主体在耕地非农化中都应承担的风险,而对于不同的主体,各自承担的风险会有所不同,如何建立各权利主体风险评估体系,各主体之间如何相互比较各自所担风险的大小,进而影响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的分配,仍然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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