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编号:TS/G-11-01-03 版本号:A/0
营口天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TS/G-11-01-03 A/0
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为了加强特种及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此类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发生,杜绝人为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杜绝因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划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2.1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范围包括:
a)工业锅炉、电站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各种压力容器及气瓶;
c)锅炉、压力容器所属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汽轮机,压力容器所连接的管道;
e)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氮气、空气、蒸汽、氧气、液化石油气及氩气等属于压力管道的管道。
1.2.2 起重设备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公司在用的电梯。
1.2.3 同时本制度也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管理。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工程车辆(主要包括挖掘机、铲车、汽车吊、升降车、拆炉机等)的管理。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防雷保护设施的管理。
1.6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 引用文件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察规定》
3 职责
3.1 设备部是公司特种及重点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贯彻实施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3.1.1 对公司特种及重点设备设计、运行、维护、检测到报废实行全过程监管。
3.1.2 负责与政府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3.1.3 负责特种设备备件采购及外委维修技术协议的审核工作。
3.1.4 负责外委维护及大中修项目审核工作及相关技术协议的审核工作。
3.2 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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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特种及重点设备相关制度执行的监督,并及时传达上级安全部门的文件与政策,配合商务部审查3.4项。
3.3 设备部档案室
负责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料存档保管。
3.4 商务部
负责设备备件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及相关设计单位、供应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推荐工作。
3.5 使用单位职责:
3.5.1使用单位负责特种及重点设备日常的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申请(包括技术协议、各项标准)的制定、维护申请(包括维修协议、维修方案、概算)的制定、设备运行档案、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工作,日常岗位点检工作,日常设备点检工作,同时负责检验的申请工作。
3.5.2负责设备备件采购申请及外委维修设备备件技术协议的起草与签订工作。
3.5.3负责外委维护及大中修项目的申报工作及相关技术协议的起草与签订工作。
3.6 技改工程指挥部
负责在工程建设期间涉及特种及重点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维修、验收等工作,具体职责参见本制度中设备部职责并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本制度1.2.1方面的设备管理按设备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文件执行。
4.2 本制度1.2.2方面的设备管理按设备部《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文件执行。
4.3 防雷保护设施的管理按设备部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4.4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管理
4.4.1 资质审查
设备部、工程建设单位、商务部有权并有责任对承揽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设计、制造、改造、维护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安全环保部承担监管复核的权力。在公司范围承揽上述工作的外协单位,必须携带相关有效的资质证件报送给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无相应建造与施工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揽上述任务,严禁与资质不全、过期或不合格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4.4.2 资料的管理
4.4.2.1 各使用单位应在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投入使用的同时建立原始档案和运行档案,制定相应的点检与定修模型,并报送到公司设备部主管工程师备案。
4.4.2.2 设备部负责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探伤报告的整理工作,对于每次检验情况由使用单位专业工程师报送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其归档保管工作。
4.4.3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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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在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投运前,使用单位应编制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事故处理规程以及有关运行管理制度,经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4.4.3.2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4.4.3.3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4.4.3.4钢水罐需卧放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米。
4.4.3.5 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4.4.3.6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4.4.3.7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任何物体撞击凝盖和铁水罐,如发生铁水罐因撞击损坏,使用厂将对所发生损失负全责。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罐,钢水罐,严禁卧放。
4.4.3.8 吊运装有液态铁水或钢水的铁水罐、钢水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4.4.3.9 各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状况,编制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设备点检卡,由岗位操作人员和点检人员进行点检。
4.4.4 日常维护管理
4.4.4.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投入运行后,应加强设备劣化倾向的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定期检验和日常岗位、设备点检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和安全可靠。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缺陷、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均应报修或报废。
4.4.4.2各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检验、修理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处于完好状态。
4.4.4.3 对维修结束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使用厂应申请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进行检验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4.4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耐火材料方面的点检与维护见设备部制定的耐火材料管理制度。
4.4.5 停用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管理
4.4.5.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退出使用时,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闲置报告并报设备部批准,设备部负责组织鉴定。
4.4.5.2 已闲置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需要重新使用时,使用单位向设备部打启用报告,并申请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4.5.3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报废时设备部应组织鉴定,报废需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并做相应的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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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使用单位设备科是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统管单位,并负责制定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检查标准、维修方案、报废标准、耳轴探伤标准、探伤周期,建立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的台帐,要求台帐上有序号、名称、编号、规格、状态、理论使用寿命、投用日期、供货厂家、检查存在隐患、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报废日期、探伤日期、探伤标号、探伤结论等内容,并对上述运行内容结果负责,每月统计一次。(台帐见附表一)
4.4.6 检验的管理
在役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要定期检验,每年对钢包耳轴进行探伤一次。并在下次检验周期前2个月给设备部打报告,设备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报送商务部门签订检验合同。检验合格的设备可以继续使用,检验报告由设备部送交档案室存档;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严禁带问题工作,必须经修理后再次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5 工程车辆管理
4.5.1设备部负责公司范围内工程车辆的管理,具体明确以下管理内容。
4.5.1.1 各部门选购厂内工程车辆应提出购置申请报告,经设备部及公司领导批准的报告由申请单位报送采购计划交商务部门组织采购。
4.5.1.2 工程车辆大修与改造:
4.5.1.2.1 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厂内工程车辆大修、改造,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经审核批准后进行。
4.5.3.2 承担厂内工程车辆大修、改造与维修保养的单位,必须对厂内工程车辆修理、改造、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其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4.5.3.3 厂内工程车辆购买时,制造单位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向市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相关的合格检验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整理,经设备部审核后报送档案室存档。
4.5.3.4 厂内工程车辆改造前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研究和审查改造方案,经设备部审批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请市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核查,同意的方可组织实施。
4.5.4 使用与维护保养
4.5.4.1各工程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对工程车辆制定、下发合理的点检与维修计划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对其保养维修工作进行质量验收;有权利和义务对维修人员的工作给以监督、检查、指导,并需积极支持与配合检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