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2 厂内工程车辆操作人员,应经过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厂内工程车辆操作工作。厂内工程车辆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4.5.4.3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厂内工程车辆管理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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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TS/G-11-01-03 A/0
4.5.4.4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工程车辆。
4.5.4.5 厂内工程车辆操作人员接班时应对刹车、轮胎、各种灯具和安全保护装置、报警等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厂内工程车辆内部要求整洁,不得有杂物、备件等。
4.5.4.6厂内工程车辆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设备事故、停用一年以上情况时,在使用前要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5.4使用单位特种车辆专管员负责统一管理厂内特种车辆,并负责制定厂内特种车辆的检查标准、维修方案、报废标准、检验标准、检验周期,建立厂内特种车辆的台帐,要求台帐上有序号、名称、编号、规格、状态、理论使用寿命、投用日期、供货厂家、检查存在隐患、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报废日期、检验日期、检验标号、检验结论等内容,并对上述运行内容结果负责,每月统计一次。(台帐见附表二)
4.5.5 监督与检验
4.5.5.1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营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厂内工程车辆实施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
4.5.5.2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在用工程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要求使用单位在年检前2个月向设备部提出申请,由设备部组织实施。
4.5.5.3 对厂内工程车辆检验的隐患项目,要在限期内整改,不准长期拖延,带隐患作业,造成后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5.6 工程车辆投入使用同时即要建立原始与运行档案,其管理办法见设备部发布的相关设备管理制度。
4.6特种及重点设备的设备事故管理
因特种及重点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易造成重大生产事故与人身伤亡事故,所以此类设备所在单位必须针对其特殊性制定设备事故预案,尤其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的特种设备按要求制定事故预案。具体管理办法见设备部发布的相关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5 检查与考核
5.1凡出现由于岗位、设备点检漏检,未及时发现问题继续上线使用或不能查明出现问题原因的每次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2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按照设备部颁发的有关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凡出现七日内没有制定报修方案及维修技术协议的,每次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50元。
5.2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不经检验合格而上线使用的,每次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5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按照设备部颁发的有关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3设备闲置后三天内不及时上报设备闲置报告,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50元。
5.4已闲置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需要重新使用时,需重新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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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TS/G-11-01-03 A/0 自决定上线使用,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500元。
5.5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报废时设备部应组织鉴定,未经设备部同意私自决定报废,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500元。
5.6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台帐未及时填写或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项考核50元。
5.7厂内特种及重点设备在日常使用时,不允许违章操作,破坏设备,凡出现违章操作情况,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出现设备事故,需按照设备部颁发的有关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8厂内工程车辆台帐未及时填写或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项考核50元。
5.9对厂内特种及重点设备的隐患项目,要在限期内整改,如有拖延现象并带隐患作业,考核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100元。如发生设备事故,需按照设备部颁发的有关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6、附则
6.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将参照设备部相关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处罚。
6.2、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设备部。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王德明 时间:2012.4.8
审核人: 时间:
批准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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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台帐(附表一)
铁水罐、钢水包所在部门或分厂:
编号:TS/JL-1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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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重点设备管理制度 TS/G-11-01-03 A/0
工程车辆检验台帐(附表二)
工程车辆所在部门或分厂:
编号:TS/JL-1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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