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分部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分部工程验收行为,使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证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和提高验收工作效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和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作。
第三条各流域管理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类工程的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所管辖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部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分部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项目划分;
(七)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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