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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种服务设施半径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日照总体规划)
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日照总体规划)
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 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3、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城市消防站的服务面积:
1、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半径是1.4~1.8km。
城市热源的供热服务半径:
1、输送蒸气的距离为一般为0.5~1.5km,不超过3.5~4.0km;送热水的距离为4~5km,特殊情况可到10~12km。热电厂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邮政服务网点的服务半径:
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0~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1~0.6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5~2.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61~0.7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0~1.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71~0.8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5~1.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8~1.0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1~0.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1.01~2.0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05~0.1万人/km2,服务半径为2.01~3.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控规容积率精确计算
数据取值:
参照地方标准及实际运作情况的调查,确定主要采用数据如下:
A1(开发总用地)= 119100平方米
A2(拆除住宅建筑)=13000平方米
A3(拆除补偿厂房面积)=0平方米
A4(拆除补偿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
A5(公共开发用地)=166900平方米
S(商业店铺售价)=10000元/平方米
S1(异地商品房售价)=3000元/平方米
P1+p2+p6(开发费用)=1500元/平方米
P4+p5(建安成本+基础设施)=1200元/平方米
P3(民房货币补偿)=4300元/平方米按1:1.3 补偿
P商(商业用房赔偿)=12000元/平方米
R(法定利润)=0.15
就地安置 按1:1.3面积补偿
居住用地出让地价: 70万/亩
商业用地出让地价: 120万/亩
容积率测算
◆ 最低经济容积率
假设,开发商全权负责居民安置赔偿,全部以货币补偿方式;政府收取收取全部出让地块基准地价。
对应公式:
S*A1*FAR≥[A1*(p1+p2+p6)+A5*FAR*(P4+P5)+P3*A2*1.3+出让地价+
A5*(p1+p2+p6)+A5*1000*1]*(1+R)
开发商成本:居住地价,建安成本,基础设施费用,拆迁货币补偿,商业赔偿,公共用地的地价。
计算结果: FAR≥0.73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是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因此,建立定性、定量的指标体系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键。目前进行的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与实践,都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的确立放在重要的地位。
1、控制指标的内容构成
(1)地块划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从城市的一个完整地域结构出发,其第一步是根据建设用地的区位、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的要求,综合空间环境结构设想及开发的可行性,划分基本地块,编排地块号码。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和各项控制指标。
一般规定最小地块面积和宽度、深度,防止过小尺度的开发活动。地块边界线要具备可识别性。地块大小与用地特点有关,用地集中、性质单一的,地块可大一点,用地零碎分散,地块要小一点。地块的大小还与开发建设的方式有关,统一开发,地块划分可大一点,多渠道开发的用地,地块划分小一点。一般而言划分地块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旧城区和沿街地段分块宜小,新建居住区分块宜大;
② 至少与一条道路相邻;
③ 用地性质尽量单纯;
④ 同类用地控制要求大致相同;
⑤ 保护地段单独划出。
(2)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范围
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GBJ137-90)将土地划分至小类。具体的类别划分与所在城市的规模、城市特征、所处区位等有关。一般的规律是大城市分类多、小城市分类少;老城区分类多、新开发区分类少;中心区分类多、边缘区分类少等等。由于国标制定较早,有些分类已不适应使用要求,可结合实际要求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对它进行补充和发展。
土地的分类还应考虑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即以某一类土地使用性质为主,兼容其它性质,如在居住用地(R)中,可兼容小型的办公用地(C)。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土地使用功能概念,以混合土地使用最为常见,它以某一类土地使用性质为主,与其它性质的土地相混合,如商住用地(C2/R)等。
确定适量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规定过死或弹性过大,均可能导致城市规划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可变性和多样性。合理的兼容规定既体现规划的弹性,为建设发展和管理实施留有余地,同时又保证城市的有机、有序地发展。
(3)土地使用强度
① 容积率:也称建筑面积密度或楼板面积率(Floor Area Ratio,缩写FAR),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容积率反映了整个建筑物的体量,构成了土地使用强度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对容积率的控制为土地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② 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用百分率表示。建筑密度的大小与环境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 人口密度: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地区的人口的上、下限均作控制。
④ 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一般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绝对高度控制,如规定在一定的区域内新建筑物不准超过某一标志性建筑物;二是相对高度控制,如纽约的“日照后退曲线法”和“遮天率曲面法”,以及香港、台湾通过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关系来控制。考试大-全国最大教 ⑤ 建筑后退:包括后退红线和后退建筑基地界限。建筑后退红线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所面临的道路等级而定。当建设用地划分较小,其间又没有道路分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后退建设用地边界的要求,一般至少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
(4)道路及其设施
此项控制内容一般包括支路及以上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坡度、重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等的确定;对社会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进行定位、定量和定界的控制;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的控制。
(5)城市环境景观
这方面控制较多地运用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此项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集中绿地面积,推动多种形式的绿化。
此外,还可以对其它设施提出控制要求。其它设施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 (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 (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 (煤气调压站)等。对一些特殊的地区,还可增加一些控制指标。如工业区的烟雾、噪声、粉尘、异味等控制要求。
2、控制指标的确定来源:
(1)确定的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必须依据规划用地的区位及环境条件,注重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综合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符合国家、省、市各级规划与建设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② 综合考虑城市整体或地区全局的情况,力求总体平衡。
③ 力求优化城市用地结构
④ 控制要求要体现不同对象的特点。
⑤ 充分考虑土地价值及开发的经济效益。
(2)控制指标的确定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半径.doc下载确定控制指标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 环境容量推算法:根据现状居住条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预测规划期末的容量,据此确定各项指标。该方法比较严谨,但涉及面广、参数众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也相当复杂。
② 人口推算法:根据城市总体或分区规划提出的人口和用地的要求,以规划期限内的人均居住用地与建筑面积来计算。
③ 典型实验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甚至是全部规划地区,进行实验性的形态空间规划,由此反算出各项指标。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
④ 经验推算法:根据以往旧城和新区开发的经验,归纳出所需指标的数值。
城市规划中黄线控制
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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