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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发布日期】1992-03-08
【生效日期】1992-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可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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