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2.0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批复事项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与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控制性要素基本一致,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涉水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验收分类与材料]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抽验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且在项目运行或使用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监测报告、设备说明及证书、自验报告以及其他验收需要的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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