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性条文、送检项目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2.1 强制性条文

1 第4.1.5条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

2222不应少于3点,1000m以上工程,每100 m至少应有1点,3000 m以上工程,每300 m至少应有

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 第4.1.6条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 第5.1.3条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1 强制性条文、送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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