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铀矿一期
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工程监理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核四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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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工程概况
二、 监理范围
三、 监理重点
四、 主要监理目标
五、 监理依据
六、 监理程序和方法
七、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内容
八、 主厂房土建工程W、H、S点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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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青龙铀矿水冶厂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建昌县新开岭附近,本工程±0.00相对应绝对标高545.00m,青龙铀矿一期浴室扩建占地面积319平米,改扩建面积319平米,包括附属锅炉房改造,长度27米,宽度11米,高3.6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拆除墙体20米,改造成200mm厚空心砖墙;护坡工程,岩体为中风化岩石,坡高≤8M,坡率≤1:0.5,厚度40mm,面层为1:2水泥砂浆抹面。
二、监理范围:
青龙铀矿一期水冶场安全技术改造工程、浴室改扩建、截渗墙工程、淋浴室工程、护坡工程等内容。
三、监理重点:
3.1、工程监控。
3.1.1、要求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制定施工措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砂浆原材料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1.2、各单元锚杆注浆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检查内容包括:
(1)、锚杆孔检查记录;
(2)、锚杆安装质量评定;
(3)、钢筋网制作安装检验;
(4)、钢筋网质量检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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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锚杆安装前3~12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3.1.3、监理工程师检查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DL/T5353-2006)、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3.11.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灌注砂浆及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每月),承建单位或其实验室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提交书面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1)、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结论意见。
3.1.5、锚杆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锚杆支护原始记录,并按合同文件规定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记录:
(1)、施工方法;
(2)、循环时间、进尺与效果;
(3)、投入劳动力、设备和材料消耗量;
(4)、主要机械设备生产效率;
(5)、实施的支护详图(包括锚杆、预应力锚索及钢筋网喷混凝土、喷钢纤维混凝土厚度和范围等);
(6)、地表水、地下水引排措施及效果;
(7)、其他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8)、已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情况;
(9)、合同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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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过程中违规、违约情况。
3.1.6、若出现特殊作业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1.7、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3.1.8、锚杆施工
实施锚、喷支护作业14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围岩特征和施工方法,编制作业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
(1)、锚杆材料、参数及布置;
(2)、锚杆注浆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3)、锚杆施工作业要求;
(4)、喷射混凝土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5)、喷射混凝土施工工艺;
(6)、钢筋网的布设和要求;
(7)、锚、喷施工设备及性能;
(8)、锚杆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检测方法和设备);
(9)、喷射混凝土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检测方法和设备)。
3.1.9、锚杆孔施工的有关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和围岩情况确定孔位,做出标记,开孔位置允许偏差为10cm。特殊部位的锚杆,其孔位偏差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2)、系统加固锚杆孔轴方向一般应垂直于造孔部位轮廓线;当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的方向钻孔。局部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一般与可 5
能滑动的方向相反并与可能滑动面的倾向成45°的交角。各种锚杆的角度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钻孔前须选好钻头尺寸。若采用“先注浆后插杆”的程序,钻头直径应比锚杆直径大15mm以上。若采用“先插杆后注浆”的程序,孔口注浆时,钻头直径应比锚杆直径大25mm以上;孔底注浆时,钻头直径应比锚杆直径大40mm以上。
(4)、钻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泥砂浆锚杆孔深允许偏差为±50mm。
b、树脂锚杆和水泥卷锚杆的孔深不应小于杆体有效长度,且不应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m。
c、摩擦型锚杆孔深应比杆体长度至少大50mm。
(5)、孔内的岩粉和积水必须清除干净。
(6)、锚杆安装前,应做好检查工作,锚杆原材料型号、规格、品种、锚杆各部件质量及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1.10、本工程锚杆施工性质:本工程锚杆采用全长水泥砂浆黏结型,水泥砂浆标号强度等级不低于25MPa,锚杆直径和长度按设计要求施工。
3.1.11、锚杆施工的相关要求及检验标准:
(1)、施工原材料
①、锚杆:锚杆材料应按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Ⅱ级螺纹钢筋,用作锚杆体的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论证试验报告等资料,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并满足GB1499的规定;锚杆杆体使用前应调直,不得有锈蚀、油污;
②、水泥:注浆锚杆的水泥应采用标号不低于P.O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175的规定。也可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P.O42.5的新鲜矿渣水泥,水泥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1344的规定; 6
③、拌制砂浆用水的质量必须满足DL/T5144有关条款的规定; ④、砂:采用最大粒径小于2.5mm的中细砂;
⑤、水泥砂浆:砂浆标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注浆锚杆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20MPa;
⑥、外加剂:除另有规定外,在锚杆注浆浆液内,应掺入不超过水泥重量0.005%的膨胀剂,以保证水泥砂浆具有必要的膨胀量。
(2)、砂浆配合比(重量比)
水泥砂浆配合比经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各种材料配合比范围按以下规定控制。
水泥:砂=1:1~1:2.85 水泥:水=1:0.38~1:0.45
3.1.12、钻孔:
(1)、锚杆孔的开孔位置应按设计施工图布置的钻孔位置进行钻孔,其空位偏差不应大于150mm。
(2)、锚杆孔的孔轴方向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图纸未作规定时,其系统锚杆的孔轴方向应垂直于工作面;局部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应与可能滑动面的倾向成45°。
(3)、锚杆的钻孔孔径应大于锚杆直径,若采用“先注浆后安装锚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比锚杆直径大15mm以上。若采用“先安装锚杆后注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比锚杆直径大25mm以上。
(4)、锚杆孔深必须达到施工图纸的规定,孔深偏差不大于50mm。
(5)、钻孔冲洗,孔内积水和岩粉应用高压风(或高压水)吹洗干净。
3.1.13、注浆及锚杆安装:
(1)、检查注浆器工作性能,注浆前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管路。拌匀砂浆并防止石块或其它杂物混入,随拌随用,初凝前必须使用完。
(2)、先注浆后插筋的锚杆,应在钻孔内注入满浆后立即插杆,插杆时 7
缓缓插入,致使浆液缓缓从孔口溢出。先插杆后注浆的锚杆,应在锚杆安装后立即进行注浆。
(3)、先注浆后插杆的锚杆应在浆液初凝前插入孔内,锚杆安装后,在浆液凝固前不得敲击、碰撞或拉拔锚杆,以保证锚固效果不受影响。锚杆安装后,达到四天以上强度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锚杆及其安装方法,包括钻孔、锚杆注浆的设备均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规定。
(5)、固结灌浆孔内的锚杆,应在灌浆前插入至设计位置,固结灌浆结束后用浓浆置换封孔。本工程锚杆项目施工程序为“先注浆后安装锚杆”,所以注浆没有严格要求。
3.2、以质量为中心,在安全文明施工的基础上按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有效配合积极均衡组织施工控制好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满足安装需要,监理认真做好主厂房工程的监理工作。
四、主要监控目标:
截渗墙、护坡等质量合格工程,进度满足安装及业主要求。
五、监理依据:
5.1、青龙铀水冶厂技术改造技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2、业主提供的完整的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变更通知等;
5.3、本项目的招投标标书;
5.4、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5.5、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
5.6、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等;
5.7、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
5.8、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5.9、主厂房土建工程遵循的主要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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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210.1—2005。
5.9.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1-96)
5.9.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GBJ18-96)
5.9.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2003
5.9.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5.9.6、《建筑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 022 :2005
六、监理程序和方法
6.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1.1、确认施工单位获得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准确性;
6.1.2、认真阅读图纸,领会设计要求,参加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
6.1.3、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业主且经批准;
6.1.4、通过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素质及其施工、试验设备的了解,以及对施工单位质保大纲的审核来审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6.1.5、对施工单位合同(包括施工协议书及与本工程相关并经业主、监理确认的其它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劳动力配置等的到场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6.1.6、检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拟用建筑材料样品和进场材料的质量;
6.1.7、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放样数据及图表;依据设计文件及规范,复核施工单位的定位放样;
6.1.8、检查施工单位其它施工准备情况;
6.1.9、就各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准备情况核查结果报告业主,并接受施工单位开工申请;
6.1.10、按照业主发出的开工指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开 9
工令。
6.2、原材料及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6.2.1、材料质量控制程序
6.2.1.1、采购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拟采购数量、使用部位及材料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并可能地附材料样品或会同监理工程师至材料商处共同看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
6.2.1.2、施工单位在半成品构件订货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拟采购物名称、规格,有关厂家规模和信誉及性能资料,并尽可能地附样品,征求监理意见;
6.2.1.3、批量材料及半成品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以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进行抽样检查、检验,以便将不合格品消灭在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样品抽取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
6.2.1.4、监理工程师在材料质量控制中,必要时,须会同业主及有关代表共同参加;
6.2.2、材料质量控制的常规方法
6.2.2.1、所有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单或质量保证书,若不具备或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有疑问时,施工单位应补做检验,所有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在材料到场并在使用前报经监理工程师验证并批准备查;水泥及钢材应特别注意检查其储备条件及使用前性能降低现象;
6.2.2.2、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材料到场报告后,应按商定时间及时对材料合格文件及实物进行对应验核,发现施工单位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复试报告)之间及与实际到场材料严重不符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且必须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澄清,如已影响工程全部或部分质量,由监理工程师通过总监或监理部主任报告业主代表共同进行处理;由于运输、安装等 10
问题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分析后,由监理工程师报告业主决定废弃或经处理后使用;
6.2.2.3、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物项之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或复试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因商务原因等问题不能及时提交监理验证审核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上述文件暂存处,以备监理工程师核查并于材料使用前补报;如不能于使用前补报,应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向业主代表报告共同确认材料的使用性及时效;
6.2.2.4、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因为复试周期等原因,其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不能于使用前按时提交核验的,施工单位必须于事前报告监理工程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向业主代表报告并会商确认其使用性及时效;
6.2.2.5、所有上述报告及确认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因故采用口头方式,事后相关各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6.3、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6.3.1、必须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就本项目的特点,依据有关规范制订工艺见证点或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受制造后应在项目开工前向业主代表报告并共同检查验收;
6.3.2、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工艺指导书中明确的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6.3.3、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单位更改施工工艺可能或已经影响施工质量或工期的,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恢复原施工工艺。
6.3.4、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按照有关质量规范规定的测试项目、方法和频率进行控制测试,并对测试结果予以及时确认或提出质疑,对质疑项,指示施工单位解释、澄清或重做试验;
6.3.5、对施工单位使用的砼、砂浆等材料,采用现场检查其配比、计量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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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随机取样试验以检查、控制其质量;
6.3.6、督促承包人并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其质保休系规定的各项程序、三检制度的落实情况;
6.3.7、通过日常的巡检及对工序作业的旁站方式,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及工艺、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关键工序采用全过程旁站,以监控其施工质量;
6.3.8、严格工序、分项工程检查程序,对重要工序质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确认或指出不符合项,要求整改、处理或返工;
6.3.9、严格隐蔽工程检查程序,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指定时间将隐蔽的项目、内容、工程数量;隐蔽工程检查时,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自检系统的三级验收且自检合格,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的检查记录及质量初验评记录等技术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接受检查申请后,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予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隐检合格文件;任何隐蔽工程只有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6.3.10、监理工程师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指定时间到达现场验收时,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商定改期或委托其他工程师代为检查;
6.3.11、加强工序质量因素控制,跟踪使用材料质量,监控工艺流程安排及工艺方法;检查施工操作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水平;及时对施工单位的不合格工序过程或施工成果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同时督促承包人改正。
6.3.12、监理工程师在基础实施开挖施工方案,并熟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基础结构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业主等单位代表对基础实施挖掘后的地质情况、基底标高、开挖尺寸进行会检;
6.3.13、涉及安装等其它专业的预埋、预检工序、分项,承包人必须以书面 12
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会检申请,各专业监理师应及时会同预会检并会签验收文件;
6.3.14、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在确认后,及时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口头指令必须于事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6.3.15、跟踪复核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情况,及时审签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意见,核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6.3.16、对施工单位阶段性的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真实、完整、规范的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6.3.17、参加工程阶段性检查及工程结构中间验收,并提出监理意见;
6.3.18、协助做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4、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规定,见技改工程现场管实施。
6.5、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6.5.1、任何结构或分项、工序,其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处理或返工,造成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的,均应按质量事故处理;
6.5.2、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监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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