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日喀则市“4.25”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4.25”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喀则市“4.25”尼泊尔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立项,日喀则市政府组织实施,位于国家、自治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建议;根据勘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性质开展分工协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 1
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排危除险类项目勘查设计书、排危除险治理方案设计报告)进行审查;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县(区)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 承担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及承担应急排危除险项目的勘查、治理方案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的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承担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规定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的甲级资质证书;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的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第六条 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建立项目管理廉政责任制。从事震后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责任书。承担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承担应急排危除险项目勘查、排危除险方案设计任务的单位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承担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2
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项目库以各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基础建立。
第九条 新增项目入库,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安排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纳入项目库的建议。
针对新发生的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县(区)国土资源局也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市国土资源局经初步论证、审核后,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程度,结合资金落实情况,按项目库年度项目数及投资情况,制订各县(区)资金分配计划,并商市财政局预拨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且已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章 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服从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遵守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商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 3
单位拨付项目工作经费。
同一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工作可由同一项目承担单位一并承担。
第十三条 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勘查单位进行野外踏勘,编制勘查设计书和勘查项目预算书。 根据审查后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治理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书,根据审查后的可研、初设及工程投资估、概算书,确定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和工作经费预算后,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书,由专家组审查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应急排危除险项目直接编制排危除险方案设计及投资预算书,根据排危除险方案设计及投资预算书,经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单位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提交勘查设计书,明确勘查手段、方法、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编制勘查项目预算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费用估算)。
第十五条 对勘查设计书及勘查项目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邀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勘查单位应根据审定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工作应完成勘查设计书提出的任务,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或应急排危除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或应急 4
排危除险方案建议。治理工程项目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勘查工作成果应包括勘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等。应急排危除险项目勘查工作应满足开展排危除险方案设计要求,工作成果包括排危除险方案设计报告及工程投资预算书。
第十七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勘查工作成果进行审查。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及工程投资概算,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据此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书。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成果、应急排危除险方案设计成果的审查,邀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四章 专家审查
第十九条 震后地质灾害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自治区内外其他专家。在组织开展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经济专家对项目投资概、预算进行审查认定。
5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应对审查报告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提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作为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专家组审查一致认为不需进行后续工程治理的项目则终止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治理工作。对一个承担单位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累计出现五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取消其参与日喀则市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发放。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超标准发放评审费用,评审专家不得以咨询等方式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工程治理施工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投资预算,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和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防治工作需要和年度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发改委下达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施工项目批复;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下放权限,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组织开展工程治理项目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 6
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治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工程治理项目的进展及预算执行报告,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专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会商同意,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作为施工依据。其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原工程治理项目建安费(含施工临时工程费)10%(含10%)或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需由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并不得再次收取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成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 7
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原则上,成立专家组,由专家和相关监督部门组成。邀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九条 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变更设计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初验阶段:
1、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包括竣工图、各类施工记录、材料试验和结构检测报告、施工和竣工影像、施工监测等);
3、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大纲、监理日志、旁站监督影像、隐蔽工程和原材料见证取样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缺陷整改记录等);
4、勘查设计总结报告(包括地质验槽、设计变更、治理效果 8
分析评价等);
5、工程结算书;
6、工程质量保修书。
终验阶段:
1、竣工最终验收申请;
2、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3、由第三方专业单位根据监测资料(不少于1个水文年),编制的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4、工程维护管理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终验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一经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审专家除评审费用外以咨询等方式私自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评审活动的资格。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 9
无故不按工期完工,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在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扣分、暂停参与后续项目的资格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质量事故或导致人身、财产伤害、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
久久建筑网m.kkreddy.com提供大量:建筑图纸、施工方案、工程书籍、建筑论文、合同表格、标准规范、CAD图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