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新城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遵循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口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第三条 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园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园事业发展。
第四条 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市政建设与管理处主管浦口新城公园管理工作;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公园的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市政建设与管理处提出,报指挥部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市政建设与管理处应当会同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浦口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浦口新城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划定公园规划用地绿线,报指挥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的浦口新城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非因公共利益不得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符合公园绿地率要求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浦口新城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浦口新城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各级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三)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并按照居住组团不少于每人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少于每人一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每人一点五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四)旧城改造区建设社区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五)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建设公园;
(六)自然条件良好的区域、滨水地带、城市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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