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1条 为了在高处施工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誉煤矿煤矿井下施工时,高处作业中洞口、攀登、操作平台等项作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并且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第1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其他不适宜登高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第2条 高处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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