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企业BT模式探索
施工总承包企业BT模式探索
BT模式是在承包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工程总承包加融资的建设方式,同时也是非政府资金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BT项目建设主体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所属机构及项目投资者或承包商;客体是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非经营性的及出于安全和战略考虑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关键设施),也有一些民用项目业主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因素而希望通过BT方式来履行项目。
2006年1月4日,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这无疑为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BT模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使得对BT模式的探索达到了一个更为迫切的高度。
从2009年开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提出“大变样、大发展、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思路,导致政府显性和隐性负债过大,超出了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隐含的金融风险巨大,这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公众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质疑。审时度势,政府转而寻求BT模式,因为BT模式毕竟不是政府或政府投资平台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政府直接的负债水平。至此BT模式的发展迎来了一次良好的机会。
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和操作不规范给BT模式的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虽然一些问题已经在发展和实践中得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却会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暴露甚至爆发出来。由于全球及国内经济形势面临着巨大的上行压力,BT模式的融资链条出现了政策性约束,使得其生存发展的环境和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工程实践中,许多BT项目从前期到回购的各阶段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问题,BT模式随即行进到了一个艰难抉择的十字路口。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将面对众多良好机遇与巨大诱惑下的严峻挑战。如何应对此机遇与挑战,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了众多企业管理者积极探索的课题。
http:///
一、施工企业对于项目的政府信用度已作出深入的调研是企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政府信用是施工企业参与BT项目投资建设的基础,既是强化企业投资信心的保障,也是投资回报能否顺利实现的保障。政府信用好的地区,必然是BT模式运作比较活跃的地区,也是政府能通过吸引资金得到最大实惠的地区;相反,政府信用比较差的地区,由于投资心态不踏实,通过BT模式引进资本也非常困难。因而,BT模式下必须加强对拟投资地区政府信用的调查,作出正确判断。开展政府信用风险评估要历史地、连续地考察和分析政府的信用状况,并反复论证后得出是否投资的结论。
二、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是能否采用BT模式承包的重要衡量标准,因为他将直接影响政府投资导向和项目回购保障度。如果该项目是政
府迫切需要建成并使其尽快发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政府必然在回购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政府如期履约的可靠度较高;反之,如果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政策引导发展的项目,或者建成后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确定的项目,则政府在回购资金的保障方面将存在种种不确定的因素,政府的履约可靠度也会相应降低。因此,作为BT项目的承包人,应多做前期调研,明确知道该项目的用途和建设单位主体,确保其是“用得着、有收益”的工程,以保证投资的回款速度和进度,增强项目投资资金的安全性、科学性,防范因此带来的风险。
三、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不可控制风险的应对方式,因为其是施工承包企业难以驾驭的风险。无论是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风险均应由政府方承担,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而使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政府方应同意或确定施工企业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及将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对于政府信用风险合同中应明确阐明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如采用支付担保,甚至得到政府指定土地的将来收益权的首先偿还承诺等,尽管这样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也是减少损失的一种途径。
百度搜索:99建筑网,查看数百万资料
四、 施工承包企业为减少投资风险还可以为承接的项目投保商业险,商业险是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投保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二是投资人也愿意在项目有充分保险的情况下投资,因此保险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三是保险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四是当风险发生时,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获得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可以保障政府、企业及原料供应商等各方的自身利益。因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并充分加以运用,以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五、BT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对BT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只有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才能保证在项目实施中号令统一,各负其责,避免出现乱作为、不作为、推诿扯皮的现象。一般来讲,BT项目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政策处理等工作,使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提供财政回购支付承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审定施工网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进度计划调整等;监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主要包括:负责成立项目组织,确保项目组织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期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六、如果BT合同中没有足额、有效的第三方担保(支付保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能就要走上漫长的回购款追索道路了。有不少家公司几年间投入在BT回购款追索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相当可观,这势必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营运,而且回款速度十分缓慢。而实际情况是,目前仅有极少数的BT合同提供了有效的支付保证,绝大多数项目仅是政府的财政承诺或者是政府指定土地的将来收益权的首先偿还承诺,这些承诺严格讲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或认定无效的。严格来讲,从法律上总承包企业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对等的保护,而这其中起作用的、让投资者放心投资的是对政府能力和信用的信任。
七、由于BT模式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法律、法规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跟进;同时BT模式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总承包企业、原材料供应商、担保方、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
而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讲,项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标,是否需要专门成立BT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在管理BT项目时职责交叉、定位不明的问题;在建设期内,资产究竟属于业主方还是建设方,如何通过有效的监控防范总承包方将资金挪作他用,资金如何监控与支付;项目峻工后政府回购时限如何约束,当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回购要求又无其他融资途径时,谁来为政府买单;招投标工程索赔、经济纠纷的处理,都缺少明确的规范。
由于对BT模式的投资回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http:///
一、规范的计算方法,大多数BT项目的回报收益可能通过承包权的获得来实现,这就造成提供给审计机构的承包价格表面上会超出常规承包市场的价格,一旦审计机构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计,问题便会出现,这个问题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政治和法律风险,也会对投资者的权益带来较大的伤害。
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除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写明处理及应对措施外,还应有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及与建设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及时沟通。良好的沟通有时候反倒可以弥补政策及法律法规和管理的不规范。
总之,BT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鲜事物,是政府和企业都将面对的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如何在当前不规范的BT模式下,尽可能的抓住机遇、规避风险、抢占这块不太成熟的蛋糕,成为了每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者应积极探索的课题。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