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陪标100种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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