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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5-12-28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嘉执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
负责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园区××路北侧(洪贤路口)。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象山县××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嘉兴工行)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福达公某)、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某某)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前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嘉秀执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嘉兴工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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