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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5日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
记者从市城管部门获悉,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市政府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目的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征收机制方面,主要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其中,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对于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办法》中明确收费标准为: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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