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 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通风管理 ..................................... 4 瓦斯管理 .................................... 18 防灭火 ...................................... 28 综合防尘 .................................... 38 安全监测监控 ................................ 46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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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制,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优化生产布局、通风系统,合理组织生产,使“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精细化,程序化,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杜绝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二条 “一通三防”实行公司和矿井两级管理。公司是“一通三防" 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规定、规范,制定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瓦斯治理规划,组织重大“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攻关。对下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条 矿井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 “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一通三防”系统,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矿长分别是公司及矿井防治通风安全重 - 2 -
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治通风安全重特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公司、矿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设立通风科室、通维队(区),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各矿井年底必须在瓦斯治理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将下年度的“一通三防”措施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严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带班、跟班人员要重点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矿井严格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和“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设施检查及隐患的排查处理都应贯穿于每班的“三员验收”和“四位一体”之中。
第九条 各矿井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矿井、区队每年初都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培训部门备案,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有奖罚,公司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每季度剖析一个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公司、各矿领导和科室每月至少学习1次,各区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公司及矿中层 - 3 -
管理干部笔记达2万字以上,特殊工种达1万字以上。
第十条 矿井应建立“一通三防”奖励处罚管理机制,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各矿井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担任班组长、区队长。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矿安全费用,必须首先考虑用于“一通三防”工作。“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并贯彻执行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各矿井井下瓦斯治理及“一通三防”工程严禁对外承包,其他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应报公司批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但必须由矿井负责安全监管,把外包队伍纳入本矿井采掘队伍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4、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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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6、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7、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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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灭火管理制度
9、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
10、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1、“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12、“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13、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成数字化、实时动态通系统图
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组织1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各矿每周组织1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特殊时期的停工、开工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整改、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停产处理的由矿长负责整改)。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禁止超能力生产。各矿井每年(3月份以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公司。矿井通风能力减小时,必须立即减少掘进面或降低产量,并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等部门提出解决办法,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公司审批。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必须先停止生产,制定措施,并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量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矿井各生产系统在设计时必须首先能满足“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并)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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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每一矿井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盘区不得超过两个,同一盘区内只能有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五个(含五个),每一盘区并必须形成独立、完善、稳定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式通风,综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回风分别进入两条独立的盘区回风巷。
第二十条 每个盘区的专用回风巷必须贯通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新建盘区必须达到要求,现生产盘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应调整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5年应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月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每季度测定1次主要通风机装臵外部漏风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
第二十二条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动。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风机性能测定。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 6 -
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盘区或盘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六条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畅通,盘区施工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建设和扩巷维修降阻工程的实施,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每个风井的负压不超过2940pa,等积孔不小于3m2。每月由矿生产部进行排查并制定巷道维修计划,填写巷道检查记录和维修月报。采掘巷道断面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当月工程质量即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及工作面断面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进、回风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50m范围内支护完好,高度不低于1.8m,断面不准小于6m2,风速不超限,有0.7m宽人行道,进、回风顺槽其他地点巷道高度不低于1.8m。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口煤矸要及时清理,向外50m范围内禁止集中堆放设备、材料堵塞巷道断面1/4及以上,闲 - 7 -
臵的设备和材料要放在安全出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码放整齐,回撤的设备及材料及时装车清运,采煤机及设备上堆积的煤矸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九条 矿井总进、回风巷和盘区进、回风巷应设臵测风站。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按月报送公司。
第三十条 井下风门必须按正反两组设臵,风门必须联锁,主要风门必须安设开关传感器。矿井主要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对行人较多且负压较高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应根据围岩地压情况优先选用自动风门。
第三十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的监督检查。通风部门每月初划分通风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相关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管理,设施损坏必须及时维修。矿通维队每周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可靠。通风设施的挪移、拆除,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