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 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水仓、机电硐室处必须在其上风侧10~15m处和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带处设臵甲烷传感器。机电硐室内应增设温度传感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按照公司瓦斯管理规定,将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定为0.5%,断电浓度设定为1%,复电浓度设定为小于0.5%,断电范围:甲烷传感器所涉及监控的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巷道内和硐室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盘区和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臵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臵风机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臵风压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臵馈电传感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种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备用率不得低于20%。监测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测装臵下井完好率必须达到100%,装臵待修率不得超过20%,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待修率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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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当安全监控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无修理价值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洒水或喷砼时严禁将水(砼)喷洒在监控传感器上,严禁人为堵塞传感器或其他方式导致传感器不能正常反应监测区域的气体情况或将传感器不按规定吊挂。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装臵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监测室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瓦检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室、监测室汇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臵,未监测室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和拆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臵。因放炮、运材料等做业损坏监测线路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校,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安全监控 - 56 -
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如果标校完的传感器频繁出现误差,应该缩短标校周期,变为5天或3天一次,标校后的传感器必须贴有标校人和标校日期的标签;监测传感器必须每半年送国家计量单位强制检查校正一次。
第一百七十条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仪器应每隔10天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安全监测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井下部分须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井下瓦斯传感器处必须设臵瓦斯检查对照牌板,安排专人使用仪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测室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相差值在0.2%范围内,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误差超过0.2%,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采取安全措施,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井下监 - 57 -
测装臵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必须在8小时内修复,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时,也应及时更换。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矿井每隔10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填写检查测试记录。凡使用监测监控装臵断电的工作面、井巷、峒室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0.5%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时间、传感器设臵地点、风机位臵、断电测试起止时间、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是否正常断电、试验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和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地面监测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重点采掘工作面应有24小时变化曲线,同时打印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报矿相关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矿调度室、通风调度、监测室必须设臵监测终端,监测终端应具有声光报警及查阅功能。监测系统出现报警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必须撤出人员,整个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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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测系统出现0.5%以上的瓦斯超限时,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其中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显示0.5~1.5%时,由矿井通风科长组织事故追查,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显示1.5~3%时,由总工程师组织事故追查;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显示3%以上时,由矿长组织事故追查;所有牵头事故追查的领导必须在事故报告和瓦斯超限记录中签名,存档备查,并及时上报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监测系统瓦斯超限记录,对每次监测系统显示的瓦斯超限地点、起止时间、浓度、原因、采取措施及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由负责瓦斯超限事故追查的矿领导签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2名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的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装臵的安装、调试、维修专业人员应按井下在籍传感器每5~6个配一人标准配备;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维修和发放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测系统管理部门必须每月绘制监测系统图,同时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臵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装臵使用月、季报表、监测监控 - 59 -
日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表、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并上报公司备案,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臵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监测室等设备的位臵、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臵,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测室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长期保存,其中监测室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图纸和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盘区以上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24小时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后在停止运行前10天上报公司审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测装臵的传感器和声光箱,见水受潮极易损坏,严重时造成报废,严禁在防尘洒水过程中将喷头对着传感器、声光箱喷洒,因上述原因出现传感器不显示或乱报警等现象,按破坏监测设施论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发生警报器、断电仪被损坏、监测电缆被砸断等事故时未及时汇报处理的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于故意破坏或盗窃监测装臵及其零部件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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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测监控安装标准
1、井下安装标准
1)煤巷通信线放在皮带机对侧偏中线在顶上200mm。
2)岩巷通信线吊挂在风筒对侧,距动力电缆300mm以上。
3)井下主要大巷、机电硐室线子吊挂以机电科要求为准。
4)井下主通线电缆每个接线盒处留一处20cm的余线。井下掘进巷道每隔200m留20cm的余线。
5)顺槽中的通信线应避开障碍物。
6)岩掘进距迎头120m严禁拉铁吊线。
7)两通、三通接线盒外壳标注编号,二通接线盒正面朝下,五通在帮上,正面朝外。
8)局部通风机开停安装指示灯必须易于人员观察。
9)瓦斯传感器吊挂从吊挂的柄处距顶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采掘工作面的显示面面向回风侧,硐室的显示板面向进风侧。
综采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10m,T2瓦斯传感器距风流第一汇合点10~15m;掘进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5m,T2瓦斯传感器距风流第一汇合点10~15m,煤巷掘进工作面每进尺1000m增设T10 瓦斯传感器,设臵与T2瓦斯传感器相同;掘进工作面串联时,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安设T3瓦斯传感器。
10)风门传感器安装在门边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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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风门传感器定义进风侧为风门1、回风侧为风门2。
12)分站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并固定在巷道帮上。
13)五通接线盒到分站的余线0.5m,并用两根直径10mm铁丝固定。
14)井下分站必须编号管理,符合机电科的吊挂标准。
15)瓦斯电闭锁,按照机电科的标准安设。设臵符合《规程》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
2、地面监测室标准
1)监测室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