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分级汇报处理程序,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汇报处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安全监测系统出现瓦斯报警时,按瓦斯超限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装臵,且CH4和CO2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当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停止被串工作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 - 23 - 3
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六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临时水仓、临时配电点,绞车、硐室要采取措施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栅栏管理。栅栏必须坚固,网格不大于300mm×300mm见方,栅栏外要悬挂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栅栏。通风检查人员进入栅栏必须先查瓦斯后进栅栏,边检查气体边前进。其他人员需进入栅栏内,必须提前用书面的形式联系好通维队,经瓦检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第六十八条 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施工单位班队长和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 24 -
并设臵栅栏,揭示警标,生产单位要派人在三岔口全风压风流中看守,严禁人员入内。
第七十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5%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以及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七十一条 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掘进工作面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工报告。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臵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巷道内CH4或CO2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需长期停风的巷道按此种方法予以封闭。封闭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路及轨道等。
第七十二条 打开密闭墙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辅助救护队打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清理通道。实现正常通风,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入内。
第七十三条 严格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1、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按0.5%管理。
2、当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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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隅角拉架、打点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并采取洒水、支架上部加垫皮子等措施,防止摩擦、撞击火花。
4、上隅角必须悬挂瓦斯监测报警仪,连续检测瓦斯,报警点为0.5%,断电点1%,复电点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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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井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不允许有遗漏的金属网,顶部锚杆或锚索必须回收或卸载,运、回顺金属网必须每5m断开,做到瓦斯超限、局部瓦斯积聚不作业,并积极配合瓦检员现场处理瓦斯。
第七十四条 井下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CO浓度达到0.0024%、H2S浓度达到0.00066%级以上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按照瓦斯超限的要求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各矿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风障、风机(包括引排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第七十六条 因停风造成掘进巷道或井下某区域瓦斯积聚超限,或掘进巷道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老巷或采空区,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专门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照分级排放的原则实施排放。排放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浓度不明确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矿山救护队排放。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并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低于3%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低于3%时,由瓦检员向调度室汇报,在调度室确认停风区内瓦斯 - 26 -
浓度不超过3%后,由矿总值班指挥,现场班(队)长负责回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和警戒,瓦检员负责控制风流安全排放瓦斯。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科长、机电科长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4、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参加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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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维队(区)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通维队(区)、安监科、调度室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管理科要建立局部通风机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7、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排放瓦斯专题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8、排放瓦斯前,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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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放瓦斯前,必须提前在指定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10、排放瓦斯前,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瓦斯局部通风机不拉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部通风机各种装臵安全,且能正常运转。
11、排放瓦斯前,要在第一回风汇合点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或瓦斯便携仪,以便对排放瓦斯回风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指令风量调控人员减少瓦斯排放巷的供风量。
12、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排放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13、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应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排放瓦斯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
14、多条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逐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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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16、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其它地点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人工送电并撤除警戒。
17、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必须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矿通风部门负责 - 28 -
报公司。
第七十七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每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立即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矿长、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其代理人审阅签字并组织编制和实施重大瓦斯通风问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凡是瓦斯超限,都必须在24h内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超限并低于3%由矿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要由矿通风、安监科保存备查。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七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自燃煤层的要求进行防灭火管理。矿井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防灭火工作的需要,尽量简化巷道布臵,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面推采后采空区的漏风源和跨区段的漏风联系。
第八十条 各矿至少配备一套凝胶或三相泡沫防灭火装备,并能熟练掌握和操作,综采工作面必须正常安装和使用阻化剂喷洒装臵,工作面每隔20米安装一喷头,上、下隅角处安装气雾阻化喷头,工作每推进一刀必须进行阻化剂喷洒。
第八十一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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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有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编制设计前应对凝胶进行配比试验,确定凝胶的配方、初凝时间等参数,在设计中予以明确规定。
3、压注的凝胶必须充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掉皮、干裂时,应重新压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