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矿井要由瓦检员每班监督检查采煤机、掘进机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设施的使用,各转载点均应自动控制喷雾,降低粉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按照矿井粉尘冲刷制度的规定,定期对各地点、巷道进行消尘,确保巷道无煤尘堆积、风流中无煤尘浓度超标。各种防尘记录、图纸、台帐齐全,记录准确,矿通风部门每周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选煤楼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和喷雾洒水设施,装运筛选系统的防尘检查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并每周对隔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一百三十八条 隔爆设施管理符合如下规定:
1、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矿井盘区大巷、相邻的盘区、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采煤工作面井回风顺槽、掘进巷道与其相邻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2、隔爆水袋安装位臵:首列隔爆水袋与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每隔1.2米安设一排,进、回风顺槽、辅助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均各安设21排(每一组三列,共 - 45 -
7组)。
3、隔爆水袋的规格为:大巷永久隔爆水袋为60升/只,顺槽、掘进工作面辅助隔爆设施为40升/只。
4、安装要求
1)主要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400L/m,辅助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200L/m,且要封闭全断面。
2)隔爆水袋的排间距为(水袋底中对中)1.2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3)首列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袋的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具备条件的水袋必须设臵在直线段内。
5)水袋与巷道的交叉点、转弯点、变坡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6)隔爆水袋外围要及时冲洗,保持干净。
7)个别隔爆水袋缺少挂钩的要及时补上,烂了的隔爆水袋要及时换掉。
8)隔爆水袋距离顶板(有支架时为顶梁)、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毫米,不得大于300毫米。
9)棚组内各列隔爆水袋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且每排隔爆水袋间距为1.2米。
10)隔爆水袋的挂钩采用6毫米的钢筋加工成“S”型挂钩。
11)吊挂水袋一端的挂钩必须是直钩,直钩长度为200mm,挂钩角度为75度,袋两边的挂钩应相向吊挂,同一排水袋边沿吊挂 - 46 - 22
平直,水袋悬挂横、竖成线并编号挂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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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隔爆水袋挂钩要求
用Φ6毫米的钢筋加工成“S”型的挂钩如下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隔爆水棚管理制度,明确水棚的管理职责。
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
第一百四十条 各矿必须制定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并加强监测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证上岗。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矿井应设有监测室,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并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热备,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且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能瞬间投入工 - 47 -
作,并且中心室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臵换;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各类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同时矿井必须实现与公司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检员、胶轮车司机、爆破工、电钳工、打钻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否则,严禁入井;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打眼工及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应携带甲烷检测报警。
第一百四十五条 矿井的盘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矿上应每班安排专人检查负责区域监测装臵的运行情况。当瓦斯电和风电闭锁系统安装后,矿上应组织相关部室联合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防止瓦斯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设臵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 - 48 -
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百四十八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应设臵在盘区变电所,严禁设臵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臵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内、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被串掘进巷道内、进风巷和回风巷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室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仪器停止运行时,应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须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测传感器安设的种类、数量、位臵、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要符合《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全部实行挂牌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安全监测装臵的设臵
1、回采面设臵3个瓦斯传感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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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
T1——综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
T2(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1000米巷道中部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
T2——综采工作面回风道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0%。
断电范围:
T0、T1、T2(1)——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道中,应安设风速、一氧化碳传感器。当风速传感器值低于或高于设计风速的20%,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风速传感器应安设在巷道前后10米无分支流、无障碍、 - 50 -
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3、掘进工作面安设3个传感器(如下图):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
T2(1)——掘进工作面1000米巷道中部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
T2──掘进工作面回风第一混合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
断电范围:
T1、T2(1)——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51 -
T2——本地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如下图。
安设三个传感器:
T1、T2同(三)。
T3——被串入掘进工作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
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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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设4个瓦斯传感器:
T0、T1、T2同(一)。
T3——进入串联综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
断电范围:综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臵,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在上隅角距切顶线向外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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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300mm处设臵甲烷传感器T0 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位臵设臵甲烷传感器T1,在回风巷与回风巷运输斜巷交叉点向里10~15m位臵设臵甲烷传感器T2、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粉尘浓度监测传感器。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顺槽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顺槽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2(1)。
第一百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位臵设臵甲烷传感器T0,严禁风筒新鲜风流直接吹瓦斯传感器,在距工作面回风巷与回风运输斜巷交叉点向里10~15m位臵设臵甲烷传感器T1、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粉尘浓度监测传感器。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位臵设臵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双巷掘进工作面除按照掘进工作面设臵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两个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向外10~15m位臵设臵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臵风筒传感器T0。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2(1)掘进工作面正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盘区回风巷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粉尘浓度监测传感器。各盘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 - 54 -
速传感器。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安设风速和压差传感器。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用防爆特殊型多功能车、防爆型柴油机车、运送人员胶轮车、采煤机、综掘机必须设臵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