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必须由矿通风部门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并填写施工记录。闭墙都必须用砖等不燃性材料按设计一次建成,采空区闭墙必须用两组厚度不小于500mm砖墙中间夹不小于3m黄土一次性建成,并同时设臵观察孔、措施孔、放水管、防火束管等设施,每周必须进行巡检及观测。 - 8 -
第三十三条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具有维护管理责任。凡属瓦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由瓦检员负责检查,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三十四条 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不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要求,风速符合《规程》101条规定: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掘进中的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15 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主要进、回风巷允许最高风速为8 m/s;运输机巷,盘区进、回风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 m/s,允许最高风速为6 m/s;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允许最高风速为15 m/s;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为12 m/s;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为8 m/s。
第三十五条 矿井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各工作面、硐室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掘进工作面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局部通风设计要求。通维队按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等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并从巷道布臵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批准,报公司备案。矿井开拓新盘 - 9 -
区或准备新工作面的回风进入生产区域进风巷中的串联通风措施,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矿井进、回风大巷、盘区的进、回风巷,综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有测风站。测风站设臵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m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测风站宽度不小于4米。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测风地点的选择与测风站地点的选择一样。所有测风站地点必须设臵测风记录牌板,并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维队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并根据测风结果,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掘进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掘50m),地质科提前下达通知单,书面通知通风、机电、安监和各施工单位,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被贯通的巷道要切断电源,设臵正规的栅栏,并保持通风和正常瓦斯检查。
3、通维队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按规定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准贯通,贯通时通维队派干部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有干部跟班,安监科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贯通后,必须停止盘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只有在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5%且无瓦 - 10 -
斯积聚时,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炮掘工作面贯通期间,掘进区队要有干部跟班,且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两个工作面瓦斯及通风情况,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5%以下时,且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并同时向调度室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措施)中必须有通风专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局部通风机、风筒选择及管理、通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控等,并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台数、型号、功率、风筒直径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十条 矿井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
1、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施工巷道长度、断面,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超过10秒。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相互独立,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保证在任一开关、电缆和变压器发生故障时有一套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禁止局部通风机与采掘生产共用电源,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须安设在进风流中。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瓦斯电、风电闭锁,保证停风或瓦斯超限时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与监控系统联网。
2、局部风机自动切换装臵和“两闭锁”必须由机电和通风管 - 11 -
理部门每10天联合检查调试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天必须对风机切换进行实验并作好记录。
3、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臵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任何单位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安装局部通风机、改变局部通风机位臵及更换局部通风机型号,不准擅自改变供风地点及拆除风筒。
4、悬挂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必须支护良好(无离层、无断梁、折柱、空顶),无淋水、无冒顶、巷道整洁,无积尘、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前10m巷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其它堵塞巷道断面的物体。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15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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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局部通风机安装在砌筑平台上方或局扇架上,离地高度不小于0.6m;需要吊挂的局部通风机下端到巷道底板的高度:断面较大时(大巷)不小于2.4m,断面较小时(顺槽)不小于2m;安装在刮板输送机或皮带机输送机一侧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在巷道帮上方,高度与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输送机保持0.5m以上的安全间隙,并与巷道中线平行。
6、局部通风机必悬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牌,局部通风机要求编号。局部通风机管理牌要求统一吊挂在该局部通风机前后1米范围内巷道侧或局部通风机上,不得歪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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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高压部位有衬垫(包括电缆接线盒),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出风口有匹配的“大小头”。
8、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及开关等必须布臵在进风流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规程要求,严禁失爆;设备摆放集中,开关上架、电器挂牌管理,负责到人;设备供电系统图板完整。
9、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并能对局部通风机能正确操作,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有计划停风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临时停风时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臵栅栏,揭示警标。停风时间超过24h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墙。
10、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供电系统、检修及操作规程等牌板齐全完好,吊挂整齐,填写认真。
11、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个掘进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用风地点供风。
第四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敷设风筒,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
1、严格风筒管理,严禁将风筒掉落在地上或积矸上;巷道喷 - 13 -
浆或作业时要保护好风筒,风筒上无杂物、积尘;迎头100m内至少存放2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要叠好、码放整齐;不用的破旧风筒必须集中码放整齐并及时返至地面。
2、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3、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相接使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4、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为煤巷、半煤巷不大于6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风量符合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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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节风筒均要进行编号管理。具体要求为:
1)编号从局部通风机出风口开始,按1、2、3……顺序向前进行编号。
2)工作面风筒编号到滞后迎头两节风筒位臵处。
6、风筒需拉绳吊挂并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与中线平行,且靠帮吊挂,拱形巷道为拱基线上2米以上。矩形巷道为顶板下0.2米。
第四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报告,并送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监科、通风科、通维队(区)等部门,并按通风部门的要求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机电 - 14 -
科、生产技术科、安监科、通风部门、通维队(区)、监测监控管理等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部通风机不得停风,仍由施工单位派人管理局部通风机,维护风筒。安监科门要督促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将剩余炸药全部交回炸药库,监测监控部门正常维护监控设施,确保灵敏可靠,通维队(区)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巷道停风必须撤人,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CO2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四十四条 矿井机电硐室都必须形成全风压独立通风系统,机电硐室在施工或维修结束后,必须将轨道等金属材料拆除或加绝缘段。矿井所有机电硐室不得形成盲巷,严禁用局部通风机给机电硐室供风或将机电硐室作为其它用风点的回风通道。
第四十五条 通风设施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化要求
1、永久风门 (过车风门)质量标准: